□梅新
8月1日,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协同制定、各自通过、即将同时施行的《关于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这是长三角首部以协同立法的形式针对科技创新协同发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是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科技创新作为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动力,协同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此次四地联合立法,是贯彻落实国家战略的具体行动,也是以法治手段破除区域创新壁垒、促进创新要素自由流动的关键举措。通过协同立法,长三角将进一步整合区域内的科技资源,提升整体创新效能,为全国科技创新协同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在过去的发展中,长三角地区虽然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但行政区域分割、创新资源配置不均衡等问题依然存在。不同地区在政策法规、创新平台建设、人才流动等方面存在差异,限制了创新要素的高效整合。此次协同立法,正是针对这些痛点,以统一的法规框架推动区域创新协同。《决定》从科技力量培育、创新平台共建、基础研究合作,到科技成果转化、创新资源共享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为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以重大科创平台建设为例,长三角地区拥有多个国家级科研机构和高校,但资源分散、重复建设的问题时有发生。《决定》提出共建共享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推动国家实验室、大科学装置等创新平台的跨区域合作,这将有效避免资源浪费,提升平台利用效率,促进跨学科、跨领域的协同创新。在基础研究方面,长三角地区将建立联合基金,支持跨区域、跨学科的协同研究,聚焦关键核心技术,提升原始创新能力,这对于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创新的“最后一公里”,也是此次协同立法的重点。《决定》明确,要建设一体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推动技术交易市场的互联互通,探索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等创新机制。这些举措将有效降低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和成本,加速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的进程,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
当前,区域协同创新已成为提升国家整体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长三角通过协同立法,实现了政策法规的统一、创新资源的整合、创新机制的优化,为区域科技创新协同发展提供了全新的范式。这一实践表明,在法治的框架下,打破行政区域壁垒,加强区域间的协作与配合,能够有效提升科技创新的效率和质量,推动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此次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协同立法,将为地区的科技创新注入强大动力,推动区域在全球科技创新竞争中占据更有利的位置。期待在《决定》的推动下,长三角能够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更多突破性成果,为全国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